2004年9月1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维护家庭怎能以侵犯他人名誉为代价
深夜呼喊捉奸 法院判赔一元
  9月6日,因怀疑丈夫与她人有染而深夜“捉奸”的被告黄某,被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决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,以消除影响,恢复名誉,同时责令被告黄某赔偿原告金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元。
    被告黄某的丈夫程某系某奶牛场场主,原告金某则系该场职工。多年来,金某一直在奶牛场工作,由于工作上的关系等原因,金某与程某有些接触,黄某遂怀疑金某与其夫有不正当的关系。2004年6月26日早晨,双方为此发生争执,金某要求黄某说清楚其所讲关系不正常的依据,并阻止黄某上班,引得数人围观。后经派出所民警到场方才平息纠纷。
    今年7月18日0时许,黄某发现其夫程某的二轮摩托车在金某院内楼房的后侧,遂在金某屋前高喊“捉贼”。金某的邻居们在睡梦中惊醒过来,10多人很快赶到现场。经了解方知黄某的用意不在捉贼,而是核实其夫程某是否在黄某处。金某当即向110报警,警方迅速赶到现场。黄某向警方称,发现丈夫的摩托车在金某屋后,是来寻夫的。金某则反映,摩托车是当晚在奶牛场上班时向场主程某借的。不一会儿,黄某的公公来到现场,证实其子(黄某丈夫)仍在家中,并当场用电话与其子程某取得联系。程某在电话中称,其在家中。经警方耐心劝说,纠纷方得平息。事后,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被告拒绝履行。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,引起诉讼。
    庭审中,原告金某诉称,被告黄某多次在不同的场合公开宣扬我与其夫有染,严重侵害我的名誉权,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恶劣影响,给我精神上造成极大损害,现要求被告停止侵害,赔礼道歉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。
    被告黄某辩称,我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,并不构成对原告金某名誉的侵害,即使有些不当,也属于免责的范围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。被告两次在公开场合,散布了有损于原告名声的言论,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影响,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,依法应停止侵害,向原告赔礼道歉,同时在其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。被告的侵权行为,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,虽未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,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主张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支持。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有关规定,作出了前述判决。

    法官说法
  维护家庭稳定不能成为抗辩事由

  本案的主要焦点涉及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问题,特别是被告黄某这种维护家庭的方式能否得到法律宽容呢?
  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01条规定:“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誉。”
  如果行为人具有抗辩事由,仍然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。尽管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作明文规定,但从世界各国法律和我国司法实践看,抗辩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:1、内容真实;2、受害人的同意;3、正当行使权利;4、正当的舆论监督;5、第三人的过错。而本案中原告提出的维护家庭稳定的理由显然不符合上述要求,故法院不认为这是合法的抗辩事由。